当前位置: 苏里南 >> 国家象征 >> 于向东崔浩然南海仲裁案临时仲裁庭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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结语
由菲律宾单方面提起的南海仲裁案所组成的仲裁庭是一个临时机构,严重缺乏公正性。临时仲裁庭作出的《管辖权及可受理性裁决》和《实体裁决》,也不是联合国或其他权威的国际司法、国际仲裁机构的裁决。临时仲裁庭之所以能够成立,一方面是菲律宾蓄意包装诉状、进行“滥诉”的结果,另一方面,则是滥用《公约》争端解决机制及附件七的制度缺陷。临时仲裁庭不具备国际司法、国际仲裁的公正性,主要体现在:第一,该庭是由对本案缺乏中立性原则的日籍法官柳井俊二一手组建的,这决定了其成立之时就存在严重的公正性缺陷。第二,该庭违背了“法官必须代表世界各大文化和主要法系”的国际司法、国际仲裁机构组成的普遍原则,在成员组成及选派过程上缺乏广泛的国际代表性及合理性。第三,该庭大多数成员由于身兼多案,缺乏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的独立性,并有明显偏袒菲方的行为,没有履行好平等对待双方之义务,个别仲裁员和专家证人有背离原有学术立场、观点立场前后完全矛盾的情况。第四,该庭作出的《管辖权及可受理性裁决》和所谓的最终《实体裁决》,在法理适用与事实认定方面存在明显谬误。有鉴于此,临时仲裁庭的“裁决”结果也不会有任何权威性和拘束力。
南海问题错综复杂,涉及到这一地区的历史、政治、文化等多个方面,并牵扯到多个声索国的海洋权益及国家利益。中菲之间的南海争议,单纯依靠法律手段诉诸仲裁并不能解决问题。中菲南海争议,应当在尊重历史事实的基础上,适用一般国际法和国际实践,通过双边谈判协商途径解决,这才是务实之道。
注释
[1]戴维·M.沃克认为,公正性“被公认为是法官和司法行政官所应具有的品质。它意味着平等地对待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或所有当事人,不偏袒任何一方,对所有的人平等和公正地适用法律。仲裁人的偏袒行为将构成撤销其裁决的正当理由。”参见〈英〉戴维·M沃克主编,李双元等译《牛津法律大辞典(中文版)》,法律出版社,年,第页。
[2]参见苏晓宏《变动中的国际司法》,北京大学出版社,年,第11页;周忠海等:《国际法学述评》,法律出版社,年,第页;王林彬:《国际司法程序价值论》,复旦大学大学法学院年博士学位论文,第8-9页。
[3]关于菲律宾单方面强制提起的南海仲裁案仲裁庭的称谓,学术界与媒体有不同的叫法,如“国际海洋法法庭”、“国际仲裁庭”、“常设仲裁庭”、“常设仲裁法院”等等,这些称谓都未准确反映该仲裁庭的性质,使用这些称谓,很多情况是因疏于考究,也有些西方媒体是出于政治需要。
[4]“ChapterI:PurposesandPrinciples”,UnitedNations,